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0年度,5號
TYDV,100,重勞訴,5,201105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楊甡生
      何志堅
      楊清溦
      周忠慶
      吳昌儒
      劉晉宏
      陳冠興
      謝沛諺
      蔡政達
      吳昌勳
      楊金益
前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必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本件聲明所請求股票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並據該價格與其
餘請求款項之總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1/1頁


參考資料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