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設定地上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更字,100年度,1號
TYDV,100,訴更,1,201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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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字第1號
原   告 林丘谷
      林良弦
      林丘士
      吳曉杰
      鄭毓華
      林永丘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良謨
原   告 林永裕
被   告 廖金源
      鄭邱月娥
      吳文男
      吳簡阿杏
      詹楊秀霞
      吳水
      徐定源
      黃貴蓮
      辜震南
      馬文穎
      邱顯棣
      趙淑娟
      許文達
      徐石福
      翁麗涓
      陳中釗
      簡麗卿
      詹志忠
      吳正源
      黃錦燕
      陳卉宥(原名:陳芷薇)
      彭筱芸
      黃仕丞
      馬千棻
      辜中磊
      馬千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設定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



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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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