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字第1號原 告 林丘谷 林良弦 林丘士 吳曉杰 鄭毓華 林永丘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良謨原 告 林永裕被 告 廖金源 鄭邱月娥 吳文男 吳簡阿杏 詹楊秀霞 吳水 徐定源 黃貴蓮 辜震南 馬文穎 邱顯棣 趙淑娟 許文達 徐石福 翁麗涓 陳中釗 簡麗卿 詹志忠 吳正源 黃錦燕 陳卉宥(原名:陳芷薇) 彭筱芸 黃仕丞 馬千棻 辜中磊 馬千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設定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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