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731號
TYDV,100,訴,731,201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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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31號
原   告 段翁春妹
      段思華
      翁秋貞
被   告 展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美貞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復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原告每人各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各為1 萬7,335 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 100 年4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該裁定 均已於100 年4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3 份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 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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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