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11號
TYDV,100,補,211,201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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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陳哲雄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被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西園
被   告 桃園縣大溪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義春
被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贊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陳思銘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34,857 元(即本
院民事執行處囑託正聯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系爭標的物所
為之鑑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6,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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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