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陳哲雄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被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西園被 告 桃園縣大溪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義春被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贊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被 告 陳思銘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34,857 元(即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正聯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系爭標的物所為之鑑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6,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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