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遺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03號
TYDV,100,補,203,201105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陳國仁
      李昭德
      陳慧明
      陳李秀琴
      李文達
      黃冠翰
      蔡明德
      劉麗珍
      林天全
      高淑菁
      簡淑鳶
兼上列11人
訴訟代理人 呂學洋
被   告 宏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遺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9,93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 誼

1/1頁


參考資料
宏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