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侯振輝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163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