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80號
TYDV,100,補,180,201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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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裕大行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澤
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3,480 元(即本
院民事執行處99年司執字第49966 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囑託昇揚
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本件標的物所為之勘估價值),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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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大行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