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裕大行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澤
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3,480 元(即本
院民事執行處99年司執字第49966 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囑託昇揚不
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本件標的物所為之勘估價值),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游 誼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