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79號
TYDV,100,補,179,2011050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章志清
      蘇金印
      任超俊
      楊雲蛟
      曾成鑑
      郭城
      梁台芳
      多刀怡京
      王從興
      姚盛益
      蘇心平
      郭晉廷
      王國鼎
      葉阿雲
      馬以萍
      胡秀碧
      游凱宏
      張簡吉惠
      吳政儒
      汪念瑩
      曹煌賜
      王素珠
      呂麗玉
      程婉芬
      陳裕昌
      林志明
      簡子強
      呂春梅
      劉靜樺
      蔡素梅
      劉寶珠
      余源吉
      靳士忠
      王良能
      唐璿
      杜時珍
      梁志輝
      歐陽嘉蔙
      徐明雲
      姜守平
      張學敏
      吳國季
      時玉姈
      劉耀增
      栗楊秀英
      張鳳英
      鄭有策
      馮王東芽
      林惠如
被   告 千禧新城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1,83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2,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游 誼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