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2號
原 告 昱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鄭月女
被 告 台北常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珍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44,119元,應
繳裁判費100,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99,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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