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25號
原 告 張輔民
被 告 黃瓊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瓊瑤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2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兆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