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0年度,301號
TYDV,100,家聲,301,201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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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相 對 人 徐宏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1061號限定繼承事件民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蘇秀卉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蘇秀卉亡故,其繼承人徐宏承向鈞院聲明限定繼承 (98年度繼字第1061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92年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影本、除戶謄本各乙件附卷可稽,足認 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 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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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