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馮勝傳
相 對 人 鍾文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917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鍾日鴻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 97年度繼字第917 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 債權憑證影本1 份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上開繼承事件之 卷宗查核無誤,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