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彭思雨
代 理 人 徐慧齡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吉輝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王吉輝之住居所地。
二、提出相對人王吉輝之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