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一八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壹佰玖拾肆片、如附表二所示盜版影音光碟片壹佰拾貳片、標示牌貳張、投錢桶壹個,均沒收。 事 實
一、丁○○明知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仔」之成年男子所交付之音樂光碟片與影音光 碟片,均係未經如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經他人擅自重製渠等享有如附 表所示錄音與錄影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音樂光碟片與盜版影音光碟片,竟共同基於 意圖營利之常業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起,以每日營業額之一成五 之代價,受「陳仔」之人雇用,在高雄市○○區○○路後勁夜市擺設攤位,以每 片一百元之價格販賣而交付予不特定之人牟利,並以所得供為生活之資,而以之 為常業。嗣於同年月七日凌晨一時十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陳仔 」之人所有供渠等販賣所用之如附表一所示盜版音樂光碟一百九十四片、如附表 二所示盜版影音光碟片一百十二片、標示牌二張、投錢桶一個等物。二、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著作財產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五大 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對於右揭時地,以每日營業額一成五之代價,受「陳仔」之不詳 姓名成年男子雇用,在上址意圖營利而交付盜版音樂光碟片與盜版影音光碟片, 而為警當場查獲之事實坦承不諱,而扣案之盜版音樂光碟片與盜版影音光碟片確 實係侵害如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錄音、錄影著作財產權等之侵害著作權之物 等情,亦據告訴人之代理人乙○○、丙○○、甲○○於警訊時指述綦詳,並提出 告訴代理人提出相關著作物公開發表時以通常方法表示著作之正版軟體封面十二 份、錄音著作證明書四紙、詞曲著作權轉讓書五紙、著作權證明文件十七份在卷 佐證,又有現場照片二紙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光碟片一百九十四 片、如附表二所示盜版影音光碟片一百十二片、價目表二張及投錢筒一個扣案可 資佐證。雖被告仍辯稱伊係以駕駛計程車為業,並未以販賣上開盜版光碟片為業 云云,並提出執業登記證與行車執照為證,惟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 同種類之行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只需行為人主觀上有以之 為業之意思即足,至於犯罪之所得、行為之次數,是否恃以維生之唯一職業,則 均非所問,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當時係因白天開計程車之收入不敷家庭支 出,故於晚上販賣盜版光碟片貼補家用,其一天由晚上六時擺至晚上十二時,可 得六百元之收入,而其白天開計程車,營業十六小時,所得約一千餘元,扣掉成 本只收入八、九百元,當時是想將販賣盜版光碟片作為副業貼補家用等語屬實,
參以其已先後擺攤多次,扣案盜版光碟片之數量亦非少等情,足認被告確有欲以 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為業,並以所得供為生活之資無疑,所辯無非卸責之詞,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丁○○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為 常業,亦即係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 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又被告與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仔」之成 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共同以 一意圖營利並交付前揭盜版光碟之行為,同時侵害前揭告訴人不同之錄音著作財 產權,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違 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本應予重罰, 惟念其僅因一時貪念而罹刑典,且犯後坦承部分犯行,販賣時間非長,對告訴人 所造成之損害尚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其因貪慾圖利,短於思慮,致觸犯刑罰 規定,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四年,以啟自新。至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 片一百九十四片、如附表二所示盜版影音光碟片一百十二片、標示牌二張及投錢 桶一個,係共犯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陳仔」之成年男子所有,且係供渠等共同犯 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基於共同犯罪行為應由共犯各負全部責任之理 論,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 榮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邱 秋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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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盜 版 音 樂 光 碟│片 數│被侵害歌曲│ 著 作 權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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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辛曉琪 永遠 等 │二十二│永遠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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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張惠妹 真實 等 │三十三│真實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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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張學友 熱 等 │九 │算命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四 │陳曉東 我要的只是│十五 │自由港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愛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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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王力宏 唯一 等 │二十八│唯一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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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周杰倫 范特西 等│二十二│忍者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七 │蘇永康 悲傷止步等│六 │悲傷止步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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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陶子 愛唱歌 等 │二 │夢見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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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王菲 流年 等 │十三 │流年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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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小甜甜布蘭妮專輯等│九 │Lonely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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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林曉培 Shino For │十六 │不哭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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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SHE女朋友 等 │四 │冰箱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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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王識賢 │三 │腳踏車 │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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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台語綜藝旗艦總動員│三 │永遠愛你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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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台語KTV新歌排行│九 │永遠愛你 │同右 │
│ │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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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一百九十四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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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盜版光碟 │ 英文名稱 │片數 │著作財產權人 │
│ │中文名稱 │ │ │ │
├──┼─────┼────────────┼───┼─────────┤
│一 │聯邦大蠢探│CORKY ROMANO │六 │迪士尼企業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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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怪獸電力公│MONSTERS,INC. │六 │同右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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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哈利波特 │HARRY POTTER & THE SORCE│十 │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
│ │ │RER'S STON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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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狂風沙 │AMERICAN OUTLAWS │六 │同右 │
├──┼─────┼────────────┼───┼─────────┤
│五 │震憾教育 │TRAINING DAY │六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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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大西洋之心│HEARTS IN ATLANTIS │六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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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懷鬼胎 │HEIST │六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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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三代同堂 │KINGDOM COME │六 │廿世紀福斯影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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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開膛手 │FORM HELL │八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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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星光閃閃 │GLITTER │四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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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致命玩笑 │JOY RIDE │六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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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一念之差 │K-PAX │六 │美國環球影片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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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縱情四海 │THE MAN WHO CRIED │六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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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救世主 │THE ONE │十二 │哥倫比亞影片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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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玻璃屋 │THE GLASS HOUSE │八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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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終極土匪 │BANDITS │二 │米高梅影片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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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毛骨悚然 │JEEPERS CREEPERS │二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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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禁入家園 │DOMESTIC DISTURBANCE │六 │派拉蒙影片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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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一百十二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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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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