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843號
聲 請 人 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非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法定代理人 邱益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正忠、昇祥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本票是否曾依票據法規定為付款之
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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