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658號
TYDV,100,司促,9658,2011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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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658號
債 權 人 久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湛蒲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沈富雄業已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6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債務人正確法定代理人姓 名、地址,該裁定已於100 年4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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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馥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湛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