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962號
債 權 人 陳灯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美勳、鴻昇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分別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
三、經查債務人鴻昇通運有限公司已變更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
,請表明正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四、經核本件支票有一張並未有債務人鴻昇通運有限公司背書,
請分別表明債務人應給付金額及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
清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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