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344號
TYDV,100,司促,11344,201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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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344號
債 權 人 協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債權人、債務人之公司法定代理人
  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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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