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344號債 權 人 協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債權人、債務人之公司法定代理人 姓名、地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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