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098號
TYDV,100,司促,11098,2011051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098號
債 權 人 李建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朝旭浩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浩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名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浩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