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098號債 權 人 李建輝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朝旭、浩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浩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名稱。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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