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736號
TYDM,100,聲,1736,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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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
2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參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二、被告陳民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8年度毒 聲字第71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892 、35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 堪以認定。又扣案透明結晶1 包,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 0.4 公克,取樣0.011 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389 公克 ,有該公司98年8 月4 日UL/2009/70769 號鑑定書、桃園縣 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各1 紙在卷足憑,堪認上開扣案之毒品確屬違禁物至明。再鑑定 機關鑑驗毒品秤重主要係以傾倒,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刮取 之方式,儘可能將原送驗包裝袋內毒品與包裝袋分離後各別 秤重,所得毒品重量稱為淨重,包裝袋重量則以空包裝重稱 之,然無論依上述何種方式分離,原送驗包裝袋內均仍會有 微量毒品成分殘留等情,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 科壹字第09362396550 號函文可參,前開包裝袋既未與毒品 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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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