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泰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泰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泰平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1 年1 月,其於民 國97年9 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5 月4 日以法授矯字 第1000108949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 年8 月27日,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0日,而刑期終了日期 為101 年6 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