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480號
TYDM,100,聲,1480,201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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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學遠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0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學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劉學遠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後,於民國 99 年1月1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灣桃園監獄執 行中,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4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劉學遠前因違反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 務部矯正司於100 年4 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3431 號 文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 年12月20日,惟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 年11月18日 等情,有上開法務部函暨該函所附之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 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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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