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敬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 年度桃交
簡字第393 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
100 年度執聲字第7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敬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敬憑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 度易字第2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99年5 月27日經與他罪接續執行而執行完畢,於99年8 月23日再犯 本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交簡 字第39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本案 犯罪情形為累犯,且於裁判確定後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 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 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99年5 月27日執行完畢 。受刑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於99年8 月23日再 犯本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交 簡字第39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經本院核閱 卷內相關書類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本院100 年度桃交簡字第393 號判決確有漏論累犯,參以前開判決宣 告之刑迄未執行完畢,爰依法更定其刑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