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美玲
被 告 陳基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
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1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美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美玲因被告陳基瑲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 金並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基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 本院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陳美玲於99年9 月6 日繳 納保證金額(刑保字第99103124號)後,已將其釋放。嗣被 告因前揭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聲請人分 別傳喚被告應於100 年3 月24日上午9 時35分到案執行及具 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函,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分別送達 至被告及具保人位於上開限制住居址,分別由被告本人及有 辨別能力之受僱人即航空生活行館管委會蕭鳳秋收受,已為 合法送達,詎被告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收受送達後亦 未偕同被告到案。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等情 ,有送達證書3 紙、拘票、拘提報告書各1 份、被告及具保 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證在卷可稽,堪信為 真實。茲因具保之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 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