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交簡字第1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金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7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金星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關於被告為警酒測時間部分補充「100 年2 月7 日晚 間10時13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警詢時、偵訊中均坦承其於前揭時、地飲酒後駕車行 經前開路段不慎撞及前開車輛而肇事,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 成分每公升0.82毫克而查獲情事,並據證人吳聲增、沈鳳瑞 證述在卷,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一)(二)、事故現場照片9 張附卷可稽,以及酒精 呼氣檢測單1 份顯示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0.82毫克情 形可佐。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年9 月24日運安字第900005 854 號函所載呼氣中酒精濃度每公升含量為0.25毫克,即相 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C)百分之0.05,且依該函所附 該所79年「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 分析研究」指出:①BAC達百分之0.03至百分之0.05時, 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 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 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 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②BAC到達百分之0.05至百 分之0.08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 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弛 ,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 ③BAC到達百分之0.08至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 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 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 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 神處於錯亂狀態。④超過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 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 ,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 、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⑤超過 百分之0.5 時,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
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 睡狀態。被告於本件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 82毫克,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C )百分之0.164 ,依 上開說明,其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 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再參酌被告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 結果,5 項檢測中有3 項不合格,並有命被告作平衡動作, 其有腳步不穩之情形,且查獲過程中,其有多話之情形,此 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 卡1 份、測試觀察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且業因駕駛能力受 損而肇事等情,益見被告駕車當時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程度。綜上,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被告有如上開附件犯罪事實欄所 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可按。其於受此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規定,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犯同罪 質之公共危險罪,受上開罪刑之宣告與執行情形,又於本件 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駕車行駛於 道路為不安全駕駛肇事被查獲,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 每公升0.82毫克之犯罪情節,犯後自白,態度尚可與其素行 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靜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