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字,100年度,1602號
TYDM,100,桃交簡,1602,2011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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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交簡字第1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森光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4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森光亮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森光亮前已有1 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憑,詎其猶不知悔改,復觸犯本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 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常毓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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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