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告 邱坤亮
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律師
被 告 邱坤為
訴訟代理人 邱坤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下列文書①系爭坐落新竹市○○段1004、1005、1006地號土地重測前地籍圖;②系爭1004、1005、1006地號土地自78年起迄今之所有權登記簿謄本;③系爭1004地號土地重測前分割增加之重測前南隘段416之3、416之4、416之9、416之7地號土地自分割後迄今之所有權登記簿謄本;③同段1006地號土地徵收補償全部資料;④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694號建物登記簿謄本(如未為保存登記,則提出房屋稅籍資料)。被告應提出①同段1006地號土地徵收補償全部資料;②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692號建物登記簿謄本(如未為保存登記,則提出房屋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 銘 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嚴 翠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