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0號
上訴人 嚴意維
上列上訴人與林一慈等因99年訴字第10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5,593,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