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00號
SCDV,99,訴,100,2011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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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0號
上訴人 嚴意維
上列上訴人與林一慈等因99年訴字第10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5,593,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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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