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 告 戴詠翔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被 告 張桂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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