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77號
SCDV,95,重訴,77,2011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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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彭建淳
      張閏謙
      張國堂
      徐裕豪
      駱淑琴
      李永仁
      彭旻君
      廖富崧
      廖進宏
      彭傳忠
      彭傳良
      郭榮韋即郭議翔
      吳月秋
      古秀蓮
      徐紹煟
      郭俊龍
      王春鳳
上列上訴人與王永輝曾坤加范秀琴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
76、7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51,013元(以判決主文准許之金額加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5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就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抗告,應於文到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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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