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彭建淳
張閏謙
張國堂
徐裕豪
駱淑琴
李永仁
彭旻君
廖富崧
廖進宏
彭傳忠
彭傳良
郭榮韋即郭議翔
吳月秋
古秀蓮
徐紹煟
郭俊龍
王春鳳
上列上訴人與王永輝、曾坤加、范秀琴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
76、7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51,013元(以判決主文准許之金額加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5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就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抗告,應於文到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