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40號
SCDV,100,除,140,201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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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歐吉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國明
代 理 人 郭烱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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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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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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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祈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9年10月31日│10,860元│AN0000000 │ │
│ │ │竹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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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吉力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力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