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 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
送達代收人 郭展志
被 告 泰升紙器有限公司
張偉銘即升益企業社
台灣日光燈產業工會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0 年3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3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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