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 告 李勝恩法定代理人 李古李原 告 李勝仕 李張金英兼 上 一人 李家興法定代理人 弄40號.原 告 李朝興 李岱珊 李達興 李旺興 李金興 李裕興 李鴻興 李增興共 同 沈朝標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郭榮發 郭榮昌 郭相欽 郭榮錦 郭俊麟上 一 人 郭榮和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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