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9號原 告 范嘉翔兼范黃淑蕋. 范雅惠兼范黃淑蕋. 范雅雯兼范黃淑蕋.兼上列三人共同法定代 鍾玉春理人 范國俊兼范黃淑蕋.原 告 范盛河即范黃淑蕋. 范瑛蘭即范黃淑蕋. 范春鳳即范黃淑蕋. 范春梅即范黃淑蕋.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 鍾玉春人被 告 張嘉文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複代理人 游淑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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