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9號
SCDV,100,訴,69,201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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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9號
原   告 范嘉翔兼范黃淑蕋.
      范雅惠兼范黃淑蕋.
      范雅雯兼范黃淑蕋.
兼上列三人
共同法定代 鍾玉春
理人
      范國俊兼范黃淑蕋.
原   告 范盛河即范黃淑蕋.
      范瑛蘭即范黃淑蕋.
      范春鳳即范黃淑蕋.
      范春梅即范黃淑蕋.
前列八人共
同訴訟代理 鍾玉春

被   告 張嘉文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代理人  游淑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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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