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5號
原 告 國防部空軍四九九戰術戰鬥機聯隊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謝燕君即獨資事業恒茂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0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新台幣7,050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