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西分行
法定代理人 徐新鳳
代 理 人 彭炫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林雲章、邱金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肆仟肆佰
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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