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世界先進積體電路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肆仟玖佰
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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