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14號
SCDV,100,補,414,201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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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世界先進積體電路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肆仟玖佰
    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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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