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63號
SCDV,100,補,363,2011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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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溫翊均即溫秋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曾聲請對被告徐元春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捌佰貳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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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