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166號
SCDV,100,司聲,166,2011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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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鄭沛然
相 對 人 秉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淑娟
法定代理人 王忠平
相 對 人 利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6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主文欄第二行、第四行關於新台幣「壹拾 萬伍仟元」、「伍拾 萬伍仟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壹拾叁萬伍仟元」、「伍拾叁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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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秉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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