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342號
SCDV,100,司票,342,2011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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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謝英冠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旭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為陳旭「暘」或陳旭「晹」,並提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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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