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42號聲 請 人 謝英冠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旭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為陳旭「暘」或陳旭「晹」,並提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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