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207號
SCDV,100,司票,207,2011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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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吳敬淵
相 對 人 黃文彥
法定代理人 黃金晃
法定代理人 林韻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黃文彥」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黃文彥、法定代理人黃金晃林韻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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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