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38號
SCDV,100,司拍,38,2011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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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陳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 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 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 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 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 ,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已於民國(下同)96年7月2日奉准更名為「渣打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案外人湯天源於85 年11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 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5年11月13日起至115年 11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湯天源於向聲請人借用如附表(一) 所示之金額,並約定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 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料,案外人湯天源 已違約如附表(一)所示之事實,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 相對人於98年9月3日信託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 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金管會公函 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 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二件、現金卡貸款契約 書影本一件、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三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一件、消費明細表二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0年3月24日新院燉民政 100司拍38字第06288號函,通知債務人與相對人得於7日內 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0年4月27



日、100年3月25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債務人與相對人有所 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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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