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344號
SCDV,100,司促,4344,2011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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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344號
債 權 人 德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淑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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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