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0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英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宜豐藝品股份有限公司、劉立羽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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