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
債 權 人 朱烈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廖本能、逵碩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逵碩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公司登記資料。
②對債務人廖本能、逵碩實業有限公司等請求之
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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