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971號
SCDV,100,司促,3971,2011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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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
債 權 人 朱烈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廖本能、逵碩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逵碩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公司登記資料。
       ②對債務人廖本能、逵碩實業有限公司等請求之
        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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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逵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