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829號
SCDV,100,司促,3829,20110530,3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829號
債 權 人 保德大理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美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請求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1/1頁


參考資料
保德大理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