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829號
債 權 人 保德大理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美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請求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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