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605號
SCDV,100,司促,2605,20110506,8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605號
債 權 人 暢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美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彭雲鴻、范貴秋
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請款單所 載商號名稱為「百欣」,何以對彭雲鴻、范貴秋請求?經本 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3日內補正對債務 人彭雲鴻、范貴秋請求之依據,該通知並於同年4月6日送達 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提出,依首 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何尚安

1/1頁


參考資料
暢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