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簡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彥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
字第6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彥盛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莊彥盛明知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 係攸關個人信用之專用物品,一般人無庸向他人收購或借 貸,即可向金融機構申請開戶使用,且國內社會常見之詐 騙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轉帳,以掩飾其等犯罪 之不法所得,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而提供自己之金融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及連同密碼予陌生人士使用,更常與財 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為詐騙等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 等詐欺犯罪及掩飾其等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 ,如出售或交付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掩飾其重 大犯罪所得財物,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戶可能為犯罪集團 用以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而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 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騙集團從事詐欺取財 行為之犯意,於民國99年6 月初某日,在新竹市○○路與 林森路口陸橋處,將其於95年6 月30日向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新竹武昌街郵局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 之代價,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珠」之成年 人,提供不詳詐騙集團作為詐騙不特定人匯款之人頭帳戶 ,以此行為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犯行。嗣該詐騙集團之成員 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各該編 號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詐術,分別致使 鄭欣妮、周珈伃、賈可強、連詠霖、陳英杰、鄭瑞堂、賴 昌駿、簡怡婷、林以武及羅烈淇等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 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金額至莊彥盛名義上開帳戶內,隨 即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後因鄭欣妮、周珈伃、 賈可強、連詠霖、陳英杰、鄭瑞堂、賴昌駿、簡怡婷、林 以武及羅烈淇等人均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 知上情。
(二)案經周珈伃、賈可強、鄭瑞堂、賴昌駿及羅烈淇告訴及新 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彥盛於偵訊時坦白承認,並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99年6 月29日竹營字第09 91800577號函及所附郵政存簿儲金帳戶立帳申請書、查詢 帳戶最近交易資料各1 份,此外,復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
1、關於附表編號一所示犯行部分:
(1)被害人鄭欣妮於警詢時之指述。
(2)被害人鄭欣妮出具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1 份。
(3)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份。 2、關於附表編號二所示犯行部分:
(1)告訴人周珈伃於警詢時之指述。
(2)告訴人周珈伃出具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 。
(3)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份、無名 小站網站網頁列印資料1 份、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 資料1 份。
3、關於附表編號三所示犯行部分:
(1)告訴人賈可強於警詢時之指述。
(2)告訴人賈可強出具其所有華南商業銀行存摺資料1 份。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份、雅虎 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1 份。
4、關於附表編號四所示犯行部分:
(1)被害人連詠霖於警詢時之指述。
(2)被害人連詠霖出具其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資料1 份。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局景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份。 5、關於附表編號五所示犯行部分:
(1)被害人陳英杰於警詢時之指述。
(2)被害人陳英杰出具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1 份。
(3)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份。 6、關於附表編號六所示犯行部分:
(1)告訴人鄭瑞堂於警詢時之指述。
(2)告訴人鄭瑞堂出具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 (3)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份。 7、關於附表編號七所示犯行部分:
(1)告訴人賴昌駿於警詢時之指述。
(2)告訴人賴昌駿出具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及交易明 細資料1 份。
(3)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份。 8、關於附表編號八所示犯行部分:
(1)被害人簡怡婷於警詢時之指述。
(2)被害人簡怡婷出具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份、雅虎 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1 份。
9、關於附表編號九所示犯行部分:
(1)被害人林以武於警詢時之指述。
(2)被害人林以武出具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1 份。
(3)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 10、關於附表編號十所示犯行部分:
(1)告訴人羅烈淇於警詢時之指述。
(2)告訴人羅烈淇出具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 (3)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雅虎 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1 份。
(二)按金融機構接受客戶申請一般存款帳戶之現況,絕大多數 不須任何條件,亦無須任何費用,即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 帳戶存摺使用,如無特殊理由,實無借用他人帳戶提款卡
及密碼等物使用之必要。而金融存摺事關存款人個人財產 權益之保障,倘有不明之金錢來源,甚而攸關個人法律上 之責任,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與本人具有信賴關係 或其他特殊原因,難認有何流通使用之可能,一般人均有 妥為保管防阻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使特殊情況偶有交 付他人使用之需,亦必然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後,再行 提供以使用,方符常情。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 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 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 。又既然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以供使用,非有正當理 由,實無提供金錢代價以徵求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然該 綽號「阿珠」之成年人竟提供8000元之代價予被告,僅為 拿取被告名義之上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又未明確表 明使用目的及用途,則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 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 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或避免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一 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甚易於瞭解。而一般犯罪集團即 常以向不特定人收購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方法而從事 如同本案之詐欺犯罪模式,報章、雜誌、電視亦常有報導 。本件被告明知提款卡及密碼等有關個人財產、身分之物 品,倘淪落於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 犯罪工具,被告復於偵訊時自承:當時有一點懷疑是詐騙 集團等語在卷,其竟仍在此情形下,將其名義之上揭帳戶 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出售並交付予來路不明之人,顯然對於 該帳戶將作為不法使用,有所認知,是雖卷內事證並無積 極證據證明被告知悉該犯罪集團將如何犯罪,而無法於 本件認定被告有與該犯罪集團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共同犯 意聯絡,惟被告既對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持以 從事財產犯罪有所認知,其有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 確定犯罪故意甚明。
(三)綜上,足見被告自白內容確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及科刑:
核被告莊彥盛交付上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人不法使用,顯 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且其所為提供他人 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亦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其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減 輕其刑。又被告係以1 個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幫助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先後對被害人鄭欣妮、周珈伃、賈可強、連詠霖 、陳英杰、鄭瑞堂、賴昌駿、簡怡婷、林以武及羅烈淇等人 為10次詐欺取財既遂行為,乃以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1 個幫助詐欺取 財罪。爰審酌被告任意出售並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予 詐騙集團,充作轉向詐欺集團詐騙取財之工具,非但徒增被 害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詐騙集團得以順遂詐欺取財犯 行,並其犯罪手段、情節、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後終 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 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前段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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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詐騙時間 │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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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99年6 月4 │鄭欣妮│在「YAHOO !奇摩拍賣」│於99年6 月4 日16時│
│ │日某時許 │ │網站上佯登販賣冰刀之訊│58分許,至中國信託│
│ │ │ │息,致被害人上網瀏覽時│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乃│,轉帳匯款2680元至│
│ │ │ │下標購買並依指示付款 │被告名義之上開帳戶│
│ │ │ │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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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99年6 月4 │周珈伃│在「YAHOO !奇摩拍賣」│於99年6 月5 日10時│
│ │日某時許 │ │網站上佯登販賣勳風節能│1 分許,至台新國際│
│ │ │ │雙槽洗衣機(HF-9266)│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之訊息,致被害人上網瀏│,轉帳匯款2700元至│
│ │ │ │覽時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被告名義之上開帳戶│
│ │ │ │,乃下標購買並依指示付│內 │
│ │ │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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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99年6 月6 │賈可強│在「YAHOO !奇摩拍賣」│於99年6 月6 日20時│
│ │日某時許 │ │網站上佯登販賣飛利浦音│許,至中國信託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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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型之訊息,致被害人上網│帳匯款2697元至被告│
│ │ │ │瀏覽時誤信為真而陷於錯│名義之上開帳戶內 │
│ │ │ │誤,乃下標購買並依指示│ │
│ │ │ │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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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99年6 月1 │連詠霖│在「YAHOO !奇摩拍賣」│於99年6 月6 日23時│
│ │日某時許 │ │網站上佯登販賣冰箱之訊│許,至中國信託商業│
│ │ │ │息,致被害人上網瀏覽時│銀行自動櫃員機,轉│
│ │ │ │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乃│帳匯款1650元至被告│
│ │ │ │下標購買並依指示付款 │名義之上開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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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99年6 月6 │陳英杰│在「YAHOO !奇摩拍賣」│於99年6 月7 日8 時│
│ │日某時許 │ │網站上佯登販賣電磁爐之│9 分許,至合作金庫│
│ │ │ │訊息,致被害人上網瀏覽│銀行自動櫃員機,轉│
│ │ │ │時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帳匯款2070元至被告│
│ │ │ │乃下標購買並依指示付款│名義之上開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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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99年6 月7 │鄭瑞堂│在「YAHOO !奇摩拍賣」│99年6 月7 日11時46│
│ │日某時許 │ │網站上佯登販賣電視之訊│分許,至中華郵政股│
│ │ │ │息,致被害人上網瀏覽時│份有限公司自動櫃員│
│ │ │ │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乃│機,轉帳匯款13510 │
│ │ │ │下標購買並依指示付款 │元至被告名義之上開│
│ │ │ │ │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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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99年6 月6 │賴昌駿│在「YAHOO !奇摩拍賣」│於99年6 月7 日12時│
│ │日某時許 │ │網站上佯登販賣GAPMIN │52分許,以網路轉帳│
│ │ │ │NUVI 1480 5 吋GPS 衛星│匯款9000元至被告名│
│ │ │ │導航系統之訊息,致被害│義之上開帳戶內 │
│ │ │ │人上網瀏覽時誤信為真而│ │
│ │ │ │陷於錯誤,乃下標購買並│ │
│ │ │ │依指示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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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99年6 月7 │簡怡婷│在「YAHOO !奇摩拍賣」│於99年6 月7 日13時│
│ │日1 時許 │ │網站上佯登販賣華航L艙│42分許,至中華郵政│
│ │ │ │亞洲線來回機票兌換券之│股份有限公司自動櫃│
│ │ │ │訊息,致被害人上網瀏覽│員機,轉帳匯款6000│
│ │ │ │時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元至被告名義之上開│
│ │ │ │乃下標購買並依指示付款│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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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99年6 月6 │林以武│在「YAHOO !奇摩拍賣」│99年6 月7 日16時36│
│ │日2 時30分│ │網站上佯登販賣玩具ROD │分許,至中國信託商│
│ │許 │ │Y 跳跳馬之訊息,致被害│業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人上網瀏覽時誤信為真而│轉帳匯款1100元至被│
│ │ │ │陷於錯誤,乃下標購買並│告名義之上開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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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99年6 月7 │羅烈淇│在「YAHOO !奇摩拍賣」│於99年6 月8 日19時│
│ │日21時許 │ │網站上佯登販賣九族文化│20分許,至中華郵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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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元1 張之訊息,致被害人│員機,轉帳匯款1160│
│ │ │ │上網瀏覽時誤信為真而陷│元至被告名義之上開│
│ │ │ │於錯誤,乃下標購買並依│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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