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447號
PCDV,99,重訴,447,201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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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原   告 佟光英
被   告 翁福祥
訴訟代理人 邱續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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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