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47號原 告 佟光英被 告 翁福祥訴訟代理人 邱續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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