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06號
PCDV,99,重訴,306,2011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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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丁國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善溪莊耀山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828,000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9年6月7日,人民幣匯率以臺灣
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4.914計算,200萬元×4.917=9,82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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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