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丁國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善溪、莊耀山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828,000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9年6月7日,人民幣匯率以臺灣
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4.914計算,200萬元×4.917=9,82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